资料下载
资料下载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关于团费收缴、
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
(修 订)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学校各级团组织都能够认真执行团费的收缴工作,将团费用于其各项工作建设中。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试行)》(团粤发〔2016〕9号)精神,并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细则说明如下: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学生团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二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情况为: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 月工资收入(税后)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月工资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第三条 团员应按本细则规定计算团费交纳数额,无法确定的,所在团组织应协助计算并确定。
第四条 确实有交纳团费困难的团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团费。每次申请少交或免交团费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鼓励保留团籍的专(兼)职团干部自愿交纳团费。
第七条 团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流动团员须至少每6个月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报告团费交纳情况。
第八条 团员的月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以新的月工资收入为基数,按有关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九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和团干部自愿交纳团费数额不限。
第十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由本人主动按月交纳团费,不得预交团费。遇到特殊情况,须向所在团支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团组织按照《团章》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
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二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的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的,须经共青团中央批准。
第十三条省级团委将依托“智慧团建”系统,探索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线上支付方式搭建团费交纳平台。各级团组织如需探索线上缴纳方式,应向上级团组织汇报、并经省级团委报批后方可执行。
二、团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开展团内培训;(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学习资料;(3)购买团旗、团徽和其他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青年;(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应每年制定团费使用计划。使用团费要向基层团组织倾斜。每年开展面向基层团干部和团员的培训支出不少于当年总支出的60%。
第十七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确有需要时可向上级团组织申请下拨团费。申请下拨团费时,应提交书面申请,须列明申请理由、申请金额、使用计划等事项。申请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在综合考虑该团组织上缴团费情况、申请团费使用情况和团的工作开展情况后作出决定。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上级团组织将对下拨团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团费管理
第十九条 团费以学校团委的名义在学校财务处单独设立专项,由学校团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二十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同时按本细则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级留存的团费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学校团委每年向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相关情况。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团组织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学校团费收缴、留存具体比例规定如下:上级团委(共青团广东省委)收取团费总数的20%,学校团委留存团费总数的40%,各级学院团委留存团费总数的40%。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团委每年3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共青团广东省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一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各级团组织在本单位留存团费额度内按团费有关规定使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并经学校团委团费管理负责人审批后方才使用支取。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每年要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四、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将依法处理。
五、本细则自即日起试行,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六、本细则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